论文与判例/诉讼/ 作者:丹尼尔·马耶夫斯基·德尔·卡斯蒂略与弗里达·伊莎贝尔·韦拉斯克斯·巴尔加斯。
在 #论文星期五 | 2026年5月29日,《司法周刊》发布了30项新判例:23项判例法和7项独立判例。
我们为您精选了其中最具参考价值的判例,这些判例由国家最高法院、地区巡回全体会议及巡回合议庭发布:
论文摘要
数字登记号:2032190 / 论文编号:P./J. 97/2026 (12a.)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在间接救济程序中,若被申诉的裁决系由行使辅助管辖权的同级法院作出,则该管辖权争议应由对受协助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合议制上诉法院审理。
对于针对另一合议上诉法院所作裁决提起的间接宪法保护诉讼(该法院系协助同级机构行使职权),具有管辖权的合议上诉法院应为对受协助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这是因为作出被诉行为的机构在协助法院中被替代,此时其职权和管辖权仅限于协助方所对应的范围。
数字登记号:2032187 / 学位论文: P./J. 99/2026 (12a.)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以电力消耗为依据或据此计算费率而征收的市政路灯服务费,属于税收,侵犯了联邦议会的专属职权。
市政公共照明服务的收费,即使被称为“费用”,但若以用户的电力消耗为依据,或根据该消耗量计算费率,实质上即构成对电力的征税,而此类征税的监管权专属于联邦国会;因此,此类收费违反了税收领域的法律保留原则、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及公平原则。
上述观点的依据在于:地方立法者虽将公共照明收费定性为“费用”, 但若其将用户的电力消耗作为课税依据,或直接根据该消耗量确定费率,则该税费便不再反映市政当局所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而事实上已转变为对电力消耗征收的税款,这属于联邦政府的专属管辖权。
数字登记号:2032194 / 学位论文: P./J. 109/2026 (12a.)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该规定未对基于信息获取权提出的申请收取费用,仅规定收取邮寄费用,这符合其遵循的免费原则。
鉴于地方立法机构并未规定任何收费,仅收取快递服务产生的邮寄费用,且未因此为国家带来任何收益或利润。因此,该规定符合关于行使信息获取权的免费原则。
数字登记号:2032214 / 论文: PR.A.C.CS. J/5 C (12a.)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暂停执行的保障措施不能取消,但如果当事人属于弱势群体且面临被驱逐出住所的风险,则可以减少或调整该保障措施。
这是因为在民事案件中准予中止诉讼的保障措施已在《宪法》和《宪法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因此法官不得予以取消。 然而,当提出宪法保护申请的人处于弱势境地,且因可能存在严重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如未送达传票)而面临被驱逐出住所的风险时,按常规要求提供担保可能会阻碍其获得司法保护。 因此,该保障措施应予保留,但其金额和形式可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合理调整,且不得无理地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数字登记号:2032189 / 论文: I.2o.C. J/3 C (12a.)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2024年的宪法改革并未改变墨西哥联邦电力公司(CFE)供电合同的私法性质,因此由此产生的纠纷仍通过商事途径解决。
2024年的宪法改革并未改变墨西哥联邦电力公司(CFE)签订的电力供应合同的商业性质,因为无论是新的《国有企业法》还是《电力行业法》,都维持了私法对这些合同所衍生活动的适用。 尽管墨西哥联邦电力委员会(CFE)已从生产型企业转型为国有企业,但其仍与私营主体保持协调关系,而非对其行使管辖权,因此与该等合同相关的争议仍属商事性质,应通过商事途径予以解决。
数字登记号:2032198 / 论文:I.10o.C.3 K (12a.)
巡回合议法庭的个别判决
为了使间接宪法救济中的中止措施继续生效,必须向被宣告破产的私营法人追索担保,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
破产宣告并不免除该商人向宪法保护诉讼中提供所需担保的义务,因为尽管她失去了对企业的管理权,但她仍是构成破产财产的资产和权利的所有人,而这些资产和权利的维护责任由破产管理人承担。 因此,保证金属于旨在保护上述权益的费用,可从破产财产中支付;此外,《宪法保护法》仅豁免官方法人实体的此项要求,而不适用于破产的私营企业。
数字登记号:2032209 / 学位论文:I.20o.A.40 A (12a.)
巡回合议法庭的个别判决
鉴于残疾人因自身脆弱处境而处于多重交织的困境之中,应加强行政诉讼中对缺陷申诉的补救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其权益。
这是因为对不完善的诉状进行补救,旨在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或群体的程序平等及有效诉诸司法的权利,避免社会、经济、性别或残障方面的不利因素在诉讼过程中转化为障碍。 因此,司法机关应采用一种交叉视角,充分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背景,并采取措施纠正不平等现象,切实保护处于不利境地者的基本权利。
数字登记号:2032191 / 论文编号:PR.P.T.CS.1 K (12a.)
独立论点 地区巡回法院全体会议
在决定某项司法标准之间的矛盾是否不成立或已无实际意义之前,应核实某法院的新标准是在何时发布的,以及该标准是否解决了与其他存在冲突的标准之间的分歧。
当法院放弃被质疑的标准并制定新标准时,在裁定异议不成立或缺乏依据之前,必须分析该新标准是否消除了与其他标准之间的分歧,以及该标准是在何时制定的;因为只有当分歧消失时,才能认定无需解决该异议;否则,必须对此进行研究,以确定应优先适用的标准,并保障法律确定性。
本文由丹尼尔·马耶夫斯基·德尔·卡斯蒂略和弗里达·伊莎贝尔·韦拉斯克斯·巴尔加斯撰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