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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星期五——6月13日——《联邦司法周报》

学位论文与判例/诉讼/作者:丹尼尔·马耶夫斯基·德尔·卡斯蒂略祖塞尔·索托·维尔奇斯卡拉·米谢利·塔皮亚·桑托斯

在这个 #论文星期五 | 2025年6月13日,司法周刊发布了41项新判例:24项判例法和17项独立判例。
我们为您精选了其中最具参考价值的判例,这些判例由最高法院各庭、合议庭及地区全体会议发布:

论文摘要


数字登记号:2030529 / 学位论文:P./J. 3/2025 (第11期)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职权范围,有义务落实、推广和组织相关卫生服务,以确保妇女享有自愿终止妊娠的权利。

关于《墨西哥合众国宪法》第4条所承认的健康权以及多项违宪诉讼,已确立了若干标准,这些标准就妇女及具有妊娠能力者的选择权赋予了具体内涵。 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为了使她们能够切实行使自愿终止妊娠的权利,必须提供安全、可获得、可及、可接受、可负担、尊重个人尊严且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以保障她们行使该权利。 基于这些权利及相关案件的司法解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必须落实、推广并组织相关医疗服务,以确保民众能够获得选择性或自愿堕胎服务。

数字登记号:2030517 / 学位论文:P./J. 2/2025 (第11期)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美洲人权法院的咨询意见对墨西哥法官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法律意义,且只要对当事人更为有利,即可在司法裁决中予以采纳。

尽管咨询意见对墨西哥法官不具有约束力,但它们具有法律意义和极高的解释权威,因为它们影响着对国际法所衍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在作出各类司法裁决时可以将其作为参考。 尽管如此,这并不妨碍咨询意见中的解释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以强制性方式纳入国内法:1)国际途径:即美洲人权法院在审理争议案件时援引该意见;2)国内途径:即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将其作为“判决理由”纳入具有约束力的判例之中。

数字登记号:2030551 / 学位论文:P./J. 4/2025 (第11期)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得被视为官方法人,从而免于提供与批准中止被诉行为相关的担保。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能接受一种宽松或宽泛的观念,即允许任何公共法人免于提供担保,因为并非所有法人都能以同等偿付能力和运营能力来履行其义务。 特别是,将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视为公法人以豁免提供担保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此类企业既不具备国家特有的、有保障且无限的偿付能力,也不具备对其资产进行完全自由且即时处置的能力。

数字编号:2030554 / 论文:P./J. 1/2025 (第11期)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合议庭在涉及不动产公共登记的宪法保护诉讼中的管辖权。 

巡回合议法庭对案件的管辖权主要取决于被诉行为的性质及负责机关,这确保了司法审判的更高专业性和效率。在针对不动产公共登记处或同类机构行为提起的宪法保护诉讼中,即使该行为源于其他事项的审判或程序,只要作为独立事项提出申诉,此规则同样适用。 在特殊情况下,若宪法保护裁决需要分析原程序中的瑕疵,则在确定管辖权时也会考虑该行为的性质。因此,尽管指导原则是被诉行为及负责机关,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评估其与产生该行为的审判或程序之间的关联性。 

数字编号:2030547 / 论文:第2卷/第31期/2025年(第11期)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暂时限制电子发票的数字印章属于一种非法的骚扰行为。 

暂时限制使用电子发票(CFDI)属于一种(非剥夺性的)行政干预措施,因为该措施具有临时性,且允许纳税人纠正违规行为或依法提出异议。鉴于这是一项临时措施,因此无需事先举行听证会(宪法第14条),因为它并未对权利造成永久性影响。 

数字登记号:2030521 / 论文:第2卷/第24期/2025年(第11期)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地区法院有权审理针对调解委员会变更提出的宪法保护申请。 

《宪法保护法》第37条规定,间接宪法保护案件的属地管辖权应按以下方式确定:(a) 行为已执行或将要执行地的法官; (b) 若该行为涉及多个辖区或具有连续性(如重组劳动委员会的行政协议),则由受理诉讼的法院管辖;以及 (c) 若无需实际执行,则由受理地法院管辖。 对于被诉的行政协议,鉴于其属于在多个地区逐步实施的行为,根据规则(b),具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应为最先受理该诉讼的法院。 

数字登记号:2030541 / 学位论文:第1卷/J. 56/2025 (第11期)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地方公共机构向其员工、退休人员或受益人发放的个人贷款不具有商业性质。

地方公共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虽以票据(如本票)作为担保,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所依据的诉因属于商业行为,因此其偿付请求必须通过商事程序提出。 在区分汇票诉讼与源于信用凭证的债权诉讼时,必须明确信用凭证发行背后的基础交易,并据此确定债权诉讼的性质及其应适用的诉讼途径。

数字登记号:2030546 / 学位论文:2a. I/2025 (第11篇)

最高法院独立意见书

在国家财产责任诉讼中,除非所受损害显而易见,否则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所受的精神损害。

在法官能够通过已查明的事实推断出当事人非财产性或精神性权益遭受明显损害的情况下,无需要求提供此类证据,因为鉴于此类精神损害难以证明,存在推定其成立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只要证明了侵害事件及其受害性质,该推定即告成立,精神损害即被视为已得到证明, 但这并不妨碍司法机关为量化赔偿金额,而下令进行必要的举证,以证明并确定国家不当行为对个人无形完整性(情感、感受和精神层面)造成了多大影响。

数字登记号:2030519 / 论文编号:XVIII.1o.P.A.1 K (11a.)

巡回合议法庭的个别判决

受理直接宪法保护请求的负责机关,应将其职权范围限定于《宪法保护法》第178条规定的程序,并不得作出任何其他本应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巡回合议法庭作出的裁决。

负责机关应仅限于履行相关法律第178条规定的义务,该条规定,自起诉状提交次日起五日内,该机关仅需:I. 在起诉状末尾注明向申诉人送达被申诉裁决的日期、起诉状提交日期以及两日期之间的不工作日天数;II. 将文件送达至相关第三人在原审诉讼卷宗中指定的最后收件地址,或送达至申诉人指定的地址;以及 III. 提交附有理由说明的报告,并随同宪法保护诉状一并提交。

数字登记号:2030525 / 论文编号:I.5o.C.191 C (11a.)

巡回合议法庭的个别判决 

法官可以依职权对与诉讼相关的附合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予以警告。

尽管我国的诉讼程序规则允许个人在诉讼中自行辩护,但事实上,消费者很可能不会主动主张针对其提出的条款具有滥用性质,因此,只有当法官有权依职权审查滥用条款时,才能真正实现对消费者的有效保护。 此外,通过法官的依职权介入,可以产生威慑作用,有助于终止供应商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使用不公平条款, 因为这将使各方认识到:即使供应商强行规定了该条款,且被告在答辩中未提出异议,法官仍应将其作为消费者保护职责的一部分予以审查。

数字登记号:2030534 / 论文:I.5o.C.195 C (11a.)

巡回合议法庭的个别判决 

司法官员的不当行为,即使最终导致因判决执行程序中通知无效的异议而引发的诉讼程序被宣告无效,也不会中断消极时效,也不会影响执行申请人的实体权利。

消灭时效是一种针对以下情形所施加的制裁:某人虽因被纳入胜诉方的法律范畴而享有实质性权利(即有权提起诉讼),却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权利。 因此,执行判决的权利不能取决于司法官员的行为(例如通知程序的瑕疵),因为前者是一项超越诉讼程序的实体权利。若持相反观点,将导致荒谬的结论:即执行人仅因某机关的过失行为,就可能丧失其在已生效判决中被承认的权利。

数字编号:2030552 / 论文:I.5o.C.12 K (11a.) 

巡回合议法庭的个别判决 

仅因某人已年迈,并不免除其提供担保以使直接宪法保护程序中的中止决定生效的义务。

尽管《宪法》要求加强对老年人的保护(在平等条件下获得司法救济以及法律关系中的实质性平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自动免于在直接宪法救济程序中提供中止程序的担保,因为该要求旨在确保受保护权利的有效性并避免对第三方造成损害。 只有当存在特定脆弱性的迹象(例如经证实的经济或身体无行为能力)时,这些程序要求才可能予以放宽。原则上,中止规则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因年龄而区别对待,除非能证明存在特殊情况,从而证明有必要进行调整。 

数字编号:2030516 / 论文编号:PR.A.C.CN. J/74 A (11a.)   

判例 地区巡回法院全体会议

在间接宪法保护程序中,负责机关的代理人不得提起复核上诉或附带复核。 

最高法院第二庭在分析《宪法保护法》第9条后裁定,在宪法保护诉讼中,相关主管部门只能由其所属法律实体的公职人员(而非外部代理人)代表,因为该法旨在通过其自身的制度机制来保障其专业辩护。 该例外仅适用于自然人(其确可自行出庭,或通过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出庭)。为强化这种代表机制,该条款允许主管机关通过公函指定代表人进行关键诉讼行为(听证、上诉、陈述),但代表人必须始终隶属于其政府架构。 

数字编号:2030527 / 论文编号:PR.P.T.CS. J/10 K (11a.)  

判例 地区巡回法院全体会议

当直接宪法救济由第三方提起,但从救济申请的内容来看,显然是基于其自身权利提起时,应予以纠正。 

无论是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P./J. 24/96号判例,以及《宪法保护法》第76条均规定,应允许对诉状起草或当事人身份表述中纯粹的形式性错误进行更正,因为其指导原则是灵活而非狭隘地解释宪法保护诉状,优先考虑实质(即对权利的有效保护)而非形式。 这一立场确保了申诉人的真实意图得到尊重,所提出的法律争议得以解决,从而履行了诉诸司法的权利(宪法第17条)。 

数字登记号:2030543 / 学位论文:PR.P.T.CS. J/9 K (11a.)

判例 地区巡回法院全体会议

即使宪法保护判决已生效,针对因履行中止令存在过失或瑕疵而驳回该程序的申诉仍保持效力。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P./J. 21/2016 (10a.)号判例规定,针对因未遵守中止执行(无论是因超额执行还是执行不足)而裁决程序性事项的裁定提出的申诉,即使宪法保护判决已生效,其诉因仍不丧失。 这是因为该上诉的目的是审查被上诉裁决的合法性,核实暂缓执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以及主管机关是否能够纠正其错误,这可能与针对违反暂缓执行罪(《宪法保护法》第262条第III款)的潜在指控相关。 当申诉针对驳回该附带程序的裁定时,同样的逻辑同样适用,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目标都是审查终结该附带程序的决定的合法性,无论宪法保护程序的最终结果如何。 

本文由丹尼尔·马耶夫斯基·德尔·卡斯蒂略祖塞尔·索托·维尔奇斯卡拉·米谢利·塔皮亚·桑托斯共同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