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里卡多·桑切斯·吉尔
2026年4月3日,《联邦官方公报》刊登了《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LFPPI)的修订法令,该法令于次日,即2026年4月4日正式生效。 此次改革除其他内容外,还涉及“伏击式营销”的讨论。在墨西哥,该议题已不再主要属于理论或比较法范畴,而是被明确纳入了现行法律体系。
此次改革机遇并非偶然。 随着体育赞助及围绕大型赛事的营销活动不断扩展,商业合作关系的排他性已成为当代体育产业中最宝贵的资产之一。值此墨西哥将再次主办世界杯之际,根据改革草案的说明,此次改革旨在提供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保护并激励投资,并为消费者提供透明度的保障。
“伏击式营销”远不止是简单的品牌纠纷,而更应被视为投资保护和商业模式分析的问题。在当前背景下,体育赞助已成为世界杯、奥运会或一级方程式赛车等体育赛事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这些赛事的核心盈利方式正是通过向赞助商提供商业独家权益来实现的。
墨西哥的改革与范式转变。
多年来,许多“伏击式营销”案例曾被试图归入间接的法律范畴——往往是以一种非常牵强的形式——例如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广告,甚至包括对票务、场馆准入及官方资产使用的合同限制,但至今在法律层面尚未产生实质性或显著的影响。 这种归类方式的缺陷显而易见:绝大多数“伏击式营销”策略并非通过字面复制或达到混淆程度的相似方式来使用受保护标识,而是运作于更微妙的领域,通过构建商业关联或对赛事的间接引用,而避免直接盗用注册资产。
正因如此,当前的讨论已从纯粹的商标领域转向基于另一项基本前提的领域:即不当商业关联。甚至参议院的裁决中,已提前纳入了在实际应用中将起关键作用的概念,例如“隐蔽关联”,甚至预示了可能主张不作为责任的可能性。
从技术角度来看,这种对禁止行为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 分析的重点不再仅仅是“是否使用了他人商标?”,而是进一步延伸至“消费者是否感知到一种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官方关联或赞助关系?”。因此,对这些行为的法律分析必须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这必然会更加注重具体情境,并更多地取决于消费者的感知。
什么是突袭式营销?
尽管学术界似乎尚未就“伏击式营销”的统一定义达成普遍共识,但在各种观点中仍可发现共同的框架和要素。我们可以将其定义概括为:由某企业策划并实施的一种营销策略,旨在与某项活动建立某种间接关联,从而试图获取通常由主办方独家提供给官方赞助商的利益。 简而言之,即非赞助商试图与活动建立关联,借活动知名度及主办方投入的资源“搭便车”,却无需承担成为官方赞助商所需的投入。
在分析潜在的“伏击式营销”案例时,有两个关键因素需要权衡:
首先,伏击式营销并不侧重于直接或明显地盗用标识。如果某项营销活动直接使用了某项活动的官方徽章、名称或标志,那便属于相对简单的传统侵权案例。 但“突袭式营销”的有趣之处在于,如今那些试图受到制裁的营销活动恰恰避开了这些标志的使用;相反,它们通过结合其他要素——如背景、时机、视觉元素、奖品、参与途径或具有暗示性的参照——与该活动建立起强烈且明确的关联。
其次,其背后的经济逻辑不仅仅在于保护竞争对手,更在于利用第三方创造的这些赛事所产生的价值和品牌地位。正因如此,在分析此类案件时,人们特别强调“搭便车”现象以及对投资的法律保护,以此期能为赞助商提供真正的激励机制。 此次改革的立法理由书明确阐述了这一点,其前提是:通过对这些赛事提供法律保护,官方赞助商自然会更愿意向其投资。
是法律问题还是商业问题?
某些法学论著对体育赛事的法律保护与“突袭式营销”相关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权衡,并从体育赛事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与奥运会等大型赛事相关的体育赞助问题。[1] 此类观点对当今的墨西哥具有现实意义,该国亟需为这一新型法律概念的适用性确立公正的界限。尽管主办国普遍倾向于通过特别立法来保护体育赛事并“管控”突袭式营销,但将本源于商业领域的冲突转化为强化法律禁令的做法,其后果也值得深思。
如果对“突袭式营销”的解释过于宽泛,相关禁令不仅可能针对不合法的关联行为,还可能无端扭曲那些属于健康竞争范畴的、自然且常规的市场表达,例如:主题广告、时刻营销、对社会或文化现象的一般性提及,以及虽非官方但也不具误导性的营销活动。
只有时间才能证明,这种风险究竟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墨西哥的情况下,围绕这些活动的商业宣传会发生变化,甚至扭曲消费者在活动举办期间所习惯的体验。
禁止广告商营造自己是官方赞助商的外观是一回事;而将任何试图参与围绕重大赛事的公共讨论的行为都视为违规,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毕竟这些赛事无疑已成为文化挪用的一部分。
伏击营销的类型
总体而言,尽管术语上存在某些差异,但通常将“伏击式营销”分为至少三种类型:
1.-关联式植入:此类营销活动暗示某品牌与活动存在官方合作关系,但并未直接明确表态。这是对墨西哥新规进行近乎字面解读时明确得出的结论,因为该规定着重强调了因不当关联而产生的赞助感知。此类营销通常通过视觉元素、模棱两可的宣传语、富有暗示性的语言、口号、奖品或用户体验来实现。
2.-突袭式闯入:指未经主办方授权,通过物理或视觉手段闯入活动现场,以期吸引媒体关注的干预行为。
3.机会主义或主题式“伏击”:此类营销活动既不冒充官方,也不声称与官方存在关联,但会利用围绕该事件的社会文化背景所呈现的机遇。当此类案例开始出现时,我们很可能在此面临最大的解读争议,因为许多营销活动的设计极具创意,以至于难以明确界定其性质,最终可能构成误导或诱使人们产生误解。
法律分析的关键要素:消费者认知与活动的经济结构
在针对“突袭式营销”的法律分析中,作为依据这一新标准被禁止的行为,有两个关键因素:消费者的合理认知以及活动的商业模式。
其中第一点纯粹是感知层面的,而分析这一要素时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必须侧重于客观且可证明的推理。 有必要分析普通公众如何理解“官方赞助关系”这一概念。基于这一逻辑,仅泛泛提及足球、赛车或音乐体验本身,尚不足以构成新的侵权事由。要认定存在官方赞助关系,必须提供与具体赛事或主办方相关的额外关联证据。
另一方面,鉴于并非所有活动都必然引发相同的排他性预期,对于那些商业模式核心在于销售赞助权及仅限赞助商参与的专属活动的场合,其不当关联的风险将与那些消费者不认为或未感知到主办方对第三方活动具有同等控制力的场合有所不同。
因此,活动通过其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形式,与其在公众心中关于围绕该活动开展的第三方活动的认知或印象之间,便形成了一种不可分割的联系。基于这一假设,我们可以断言:不能将 将“赛季足球氛围”作为通用主题进行宣传的营销活动,与另一类营销活动——后者通过开展额外活动(如互动体验、颁奖仪式、视觉或听觉叙事等)将该主题与特定赛事紧密关联,并可能诱使消费者认为广告商拥有赛事主办方的授权、商业关系或赞助商身份——不能一视同仁。
对新禁止事由的一种在技术上站得住脚的解释
我们认为,对改革范围的合乎法律的合理解读,至少应基于以下五个前提。
首先,不应将“伏击式营销”与围绕某项活动进行的任何情境式或主题式广告混为一谈。仅凭某项营销活动融入了广为流传的社会或文化话题,本身尚不足以构成这一新的侵权事由。
其次,必须对看似官方赞助的情况进行客观分析。这要求对活动的策划和传播策略进行详细审查,包括创意、奖项、活动机制、网站、条款与条件、传播渠道、时间安排以及用户体验。
第三点是,判定是否构成赞助的标准不能仅由主办方主观决定。也就是说,仅凭主办方的商业模式是提供赞助还不够,还需基于普通消费者对这些赞助的预期、合理且可验证的认知,这要求根据活动类型并结合市场上的其他活动进行分析。
第四点是,分析的深度可以根据活动本身的经济结构来确定。对于那些主要依靠赞助收入来维持价值的超大型活动,其保护门槛应高于那些传统上主要依靠门票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活动。
第五点是,必须进行权衡考量,因为对赞助权的保护不应非法地扭曲良性竞争、商业表达自由、比较广告,或是围绕那些已演变为文化和社会现象、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活动所展开的公众参与所体现的主题创造力。
结论
《公共聚会法》(LFPPI)改革法案的生效,尤其是在当前这一特殊背景下,将在实施过程中带来诸多挑战和自然产生的矛盾:当大型聚会活动已成为一国文化生活的一部分时,如何在合理且正当的范围内保护其经济价值,同时又不使其演变为不合理的垄断,从而控制围绕该活动本身的自然公共讨论?
虽然“突袭式营销”确实存在,且可能影响支撑某些活动的投资模式。 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如果禁止措施缺乏恰当的细化,则有沦为过度保护活动主办方的风险;因此,必须采取中立的解释立场,一方面对虚假宣称官方赞助的行为予以制裁,另一方面又不惩罚围绕体育或文化现象进行的任何商业对话尝试。 只有对这一新条款进行平衡且审慎的解释和适用,改革才能在履行保护职能的同时,避免不当扭曲市场的竞争与创造自由。
[1] 塞甘(Benoit Séguin)与斯卡萨(Teresa Scassa),《旨在保护奥运赞助商的“伏击式营销”立法:以品牌保护之名走得太远了吗?》,载于:B. Courtney Doagoo、Mistrale Goudreau、Madelaine Saginur 及 Teresa Scassa 编著的《21世纪的知识产权:跨学科研究》。Irwin Law出版社,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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