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 #论文星期五 | 2025年2月21日,《司法周刊》发布了50项新判例:10项判例法和40项独立判例。
我们为您精选了其中最具参考价值的判例,这些判例由最高法院各庭、合议庭及地区全体会议发布:
论文摘要
数字登记号:2029970 / 学位论文:第1卷/第4期/2025年(第11期)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根据《金融服务用户保护与维权法》第68条之二的规定,申请并出具相关意见书的行为,不导致因保险合同产生的普通诉讼时效的中断。
其目的是在上述CONDUSEF之外提供一种简便易行的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即使该途径未能促成和解,也不会构成阻碍,从而不影响申诉方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因此,时效期间自调解程序中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且未同意接受仲裁的事实被载入《裁决书》之日的次日起算。
数字登记号:2029946 / 学位论文:I.10o.A.59 A (11a.)
独立论文 TCC
《专利法》第60条规定的商标注册行政无效宣告程序的时效期限,不适用于裁决作出后的情形。
尽管已被废止的《工业产权法》未对应当事人请求向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提起的行政声明程序的失效作出规定,但当申请人需采取诉讼行为以推进该程序时,可补充适用《联邦行政程序法》第60条; 然而,若主管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对该程序作出裁决,并不产生法律后果,因此不应认定该程序已失效。
数字登记号:2029953 2 / 学位论文:PR.A.C.CS. J/14 C (11a.)
地区全体会议判例
电子发票(CDFI)是具有间接证明效力的私文书,在商事诉讼中主张付款时,需与其他证据一并提交以证明相关商业行为。
仅凭这些文件本身,无法证明其所记载的商业交易的真实性。尽管这些文件的税务效力确保了税务要求的遵守,但这并不能证明所述交易确实发生。因此,在商事诉讼中,必须将这些文件与其他案卷材料相互结合并加以核实,以证明支付行为的构成要件。
数字登记号:2029969 2 / 学位论文:PR.A.C.CS. J/15 C (11a.)
地区全体会议判例
在商事口头审理中,准予或驳回临时保全措施的裁定均可提起上诉。
在商事口头审理中,保全措施的办理程序与该审理程序并行进行;鉴于这两类程序的规制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商法典第1390条之二第二款所载的不可上诉规定, 仅适用于该特定口头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决及该诉讼中作出的判决。 然而,该规定不能被理解为适用于或延伸至同期作出的保全措施,因为根据上述法典第1183条、第1345条第IV款及第1334条,此类保全措施是可上诉的,以遵守司法保护的终局性原则。
数字登记号:2029951 / 学位论文:I.11o.C.37 K (11a.)
独立论文 TCC
申诉方须在宣誓作证的情况下陈述相关背景情况,以便确认申诉人身份、被申诉行为所依据的程序以及被申诉行为本身。
即使原告在诉状中未详细列明原审诉讼中的每一项具体行为,只要其提供的材料足以阐明被诉行为所依据的原审诉讼的性质、内容及范围,即足以使诉状获得受理。 此外,一旦受理诉状,地区法院应依职权调取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并采取其认为对解决本案必要的其他诉讼程序。
数字登记号:2029950 / 学位论文:XXI.2o.C.T.7 K (11a.)
独立论文 TCC
在宪法保护诉讼中提交的外国公文的效力,源于相应的海牙认证。
根据《废除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此类文书要具有举证效力,唯一的要求是其须附有相应的“海牙认证”。 因此,如果一份具备上述特征的文件已加盖了适当的“海牙认证”,则足以证明该文件所欲证明的事项,无需为确认其内容而进一步收集其他资料。
数字登记号:2029958 / 学位论文:I.10o.A.47 A (11a.)
独立论文 TCC
要判断商标是否可能误导消费者或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必须分析该名称是否与拟受保护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有关。
要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误导性或易引起混淆,必须分析该名称是否与拟受保护的产品存在关联,因为某种描述对某类产品可能具有误导性,但对另一类产品则不然。 例如,“Swiss Navy”商标并不具有误导性,因为该商标所涵盖的产品与瑞士海军并无关联;因此,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这些产品时,不会因误以为其源自该机构而受骗,这种担忧是不合理的。
数字登记号:2029973 / 学位论文:I.10o.A.53 A (11a.)
独立毕业论文 TCC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如果证据是从公开的社交媒体或即时通讯应用程序中获取的,且对话一方已解除通信保密义务,则该证据具有合法性。
在独立裁决第1a. XCV/2008号中,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第一庭认为,当对话参与者之一主动解除通信保密性时,并不构成对通信隐私不可侵犯这一基本权利的侵犯。鉴于某些社交媒体平台的公开性质,获取其中存储的材料是合法的,因为只需访问用户的个人主页即可获取相关信息。
数字登记号:2029980 / 学位论文:I.10o.A.57 A (11a.)
独立毕业论文 TCC
在认定难民身份时,无需通过书面证据证明存在遭受迫害的合理恐惧。
为证明存在遭受迫害的合理恐惧,应考量主观和客观依据,以及《难民及补充保护法条例》第6条所列行为是否已发生;且不得要求申请人出示证明上述要素的证据,因为其陈述结合关于原籍国的统计数据或报告即已足够;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在上述手册中亦对此予以认可,认为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证据以获得难民身份,与《公约》精神不符。
本文由 辛西娅·维拉撰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