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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语言学理论及其在法律翻译中的应用

2022年7月4日 /法律翻译

所有专业研究领域都有其独特的行话,并以独特的方式运用语言来满足其特定需求。然而,法律领域尤为突出,它是一门与语言有着内在联系的学科。因此,基于语言学理论,弄清如何解读复杂的法律语言至关重要。

 

语言学是一门研究人类语言各个方面的科学:从我们如何学会说话,到我们如何与他人进行交流。与任何科学一样,语言学也有多种理论,旨在解释其研究的现象。在此情况下,语言学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语言的不同变体如何影响我们所说内容的含义。

 

事实证明,语言学不仅在学术界大有裨益。由于法律文本难以理解的部分原因在于其使用的语言极为复杂,因此学习各种语言学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何这些文本的行文风格如此独特,并为我们提供必要的工具,以便准确地理解和翻译它们。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两种适用于法律文本工作的理论,无论是起草、理解还是翻译法律文本。

 

语言学家约翰·兰肖·奥斯汀提出了一种名为“言语行为理论”的理论,该理论阐释了陈述性言语行为与实现性言语行为之间的区别。简而言之,陈述性言语行为旨在描述现实。其功能是向听众传递信息,且可被判定为真或假。

 

让我们想想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句子。它们有什么作用呢?大多数时候,我们与他人交流,目的是向对方传递信息。当我们告诉别人我们会去哪里或什么时候到达时,说的就是陈述句。

 

那么,在法律文本中,此类表述常见于租赁合同中列举房产要素及其特征的章节。因此,这些要素的目的仅仅是提供描述以供读者了解。 在西班牙语中,此类表述通常根据所描述要素的状态,采用现在时或将来时,并使用直陈式进行翻译。

 

无论是在法律文本还是普通文本中,大多数语句都属于陈述句。然而,遇到实现句的情况也并不罕见,尤其是在法律文本中。要准确翻译实现句,关键在于能够识别它并了解其特征。

 

与陈述性言语行为不同,实现性言语行为的目的在于改变所谈论的现实,而非对其进行描述。换言之,说出一个实现性言语行为(英语中称为“performatives”)本身就意味着执行一项行动。

 

例如,在婚礼上,我们知道当新郎新娘说出“我愿意”时,正是他们说出这句话的瞬间,婚姻才得以成立。当人们许下承诺时,明确表达出正在许下某种承诺,正是这一行为得以确立的关键。让我们通过以下陈述来分析其他例子:

 

  • “我宣布你们结为夫妻。”
  • “我打赌五十比索,他肯定不会来。”
  • “这本书送给你。”

 

你认为说出这些话会引发某种行动吗?

 

如果你回答“是”,那么你答对了。前面的三个例子都是实现句,因为其中所描述的动作直到说话者说出这些话时才完成。

 

陈述句是陈述,而动作句是表达动作。

 

事实上,英语合同在处理陈述性语句时有其独特之处,因为它们赋予这类语句一个区别于确认性语句的特征:副词“hereby”。从事翻译工作且在法律领域有经验的人,肯定不止一次遇到过这个副词。

 

在将合同翻译成英语时,重要的是将该副词置于已识别的执行性陈述中,如下例所示:

 

  • “双方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 “双方特此同意如下内容:”
  • “客户特此承诺履行本合同所载的各项义务”。
    • “客户特此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你是否想过,我们是如何实现有效沟通的?

 

这通常并非一项明确的约定:毕竟,大多数人在开始交谈时,并不会先商定要遵循哪些沟通准则。

 

保罗·格赖斯的合作原则是一种理论模型,它认为所有交流都是为了实现某个目标。这一目标因对话而异:从组织一场家庭聚会,到促成国家间的停战协议,皆有可能。

 

对话目标可能会随着交谈的进行而演变,或具有多种含义,但实现该目标的策略取决于四条准则,对话双方需在整个对话过程中共同遵守这些准则。 尽管这是一种默契,但违反这些准则会阻碍沟通,并导致交流目标无法实现。然而,有时某些准则的优先级高于其他准则,因为在某些领域,违反某些准则被视为常态,甚至被认为是必要的。

 

法律领域便是如此,在这个领域中,文本的性质要求在遵守某些原则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而另一些原则则必须严格遵守。在翻译法律文本时,必须清楚这些具体要求,以避免违反强制性原则,并明确何时可以作出例外处理。

 

那么,这些原则具体是什么?在法律文本中又是如何运用的呢?下文将阐述格赖斯(Grice)的两条主要原则,它们对法律翻译至关重要。

 

最大数量

 

“数量最大原则”指出,在沟通过程中,交谈双方的发言既不应短于必要长度,也不应长于必要长度。

 

在法律文本中,这一原则往往被搁置一旁,以优先考虑其他原则。没有哪位法律翻译从业者没有遇到过此类文本中冗长得像一英里长的句子。此外,其复杂的多重从属关系也使该领域的行文风格声名狼藉。

 

虽然撰写过于冗长或复杂的句子并非理想之选,但有时为了避免文本产生歧义,有必要打破这一原则。例如,尽管使用代词替代名词是缩短句子并消除重复的好方法,但在法律翻译中,通常更倾向于重复所指对象,以避免产生歧义。

 

模态最大值

 

这一原则强调了清晰、准确沟通的重要性。为了遵循这一原则,发言中应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表述和含糊不清的术语。

 

法律文书非常重视形式要件的完整性;甚至允许延长文本长度并采用更复杂的句式结构,以此避免表述含糊不清,因为此类表述可能引发法律争议并造成长期问题。}

 

正如我们所见,语言学不仅仅是大学课堂和哲学专著中研究的抽象理论,它在众多学科中都有实际应用,其中包括法律翻译。因此,下次当你面对法律文本时,不妨尝试运用这些理论,以助于理解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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