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与判例/诉讼/ 作者: 丹尼尔·马耶夫斯基·德尔·卡斯蒂略与 祖塞尔·索托·维尔奇斯。
在 #论文星期五 | 2025年5月30日,《司法周刊》发布了19项新判例:1项判例法和18项独立判例。
我们为您精选了由巡回合议法庭发布的最具参考价值的判例:
论文摘要
数字登记号:2030444 / 学位论文:I.11o.C.86 K (11a.)
巡回合议法庭的个别判决
当申诉方为高龄老人时,撤销终审判决并责令重审的裁定,确实构成了宪法保护意义上的无法弥补的损害。
鉴于申诉人年事已高,若在审判中重启程序,其恐难亲眼见证案件终结。鉴于其高龄,强迫其再次为自身权利进行辩护,将对其获得司法保护的实质性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因为这将延迟针对其主张权利的司法裁决,进而延迟该裁决的执行。 在此情况下,应特别重视申诉方已达高龄这一事实,因为这一因素充分证明本案应基于其脆弱处境进行分析。
数字登记号:2030445 / 论文编号:I.11o.C.88 K (11a.)
巡回合议法庭的个别判决
主管机关在收到宪法保护申请后作出的决定,包括采取必要措施暂停被诉行为并将其移交巡回合议法庭,对后者不具有约束力。
负责机关作为联邦机关的辅助机构行使职权,当巡回合议法庭受理宪法保护诉讼时,该辅助职能即告终止,因此应由该法庭裁决与该诉讼程序有关的一切事项。 根据《墨西哥合众国宪法》第107条第III款(a)项及第V款,以及《宪法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该法院是审理并裁决直接宪法保护诉讼的管辖机关。 因此,负责协助联邦司法机关的机构在收到宪法保护请求时,所作出的关于暂停被诉行为、 并将案件移送巡回合议法庭,系依据《联邦宪法》第107条第VI款及《宪法保护法》第176至178条所授予的管辖权作出的。
数字登记号:2030449 / 学位论文:I.8o.C.26 C (11a.)
巡回合议法庭的个别判决
对于第三方以未被传唤为由,对民事诉讼中的全部程序(包括二审判决)提出异议的间接宪法保护诉讼,其管辖权应由与原定负责法院不同的合议上诉法院行使。
如果在宪法保护诉讼中,作为该诉讼中无关第三方的申诉人主张自己不具备被告身份,而是声称由于构成必要共同被告关系,本应将其列为被告并传唤其出庭,且二审法院本应察觉该情况并责令重启诉讼程序, 在此种情形下,鉴于被诉行为的违法性取决于前述条件——即该法律概念的成立,而该法律概念的缺失被归咎于被指认负有责任的合议上诉法院,因此,构成宪法保护请求标的的是该法院行为的合宪性,而非一审法官的行为合宪性(一审判决已被二审法院的判决所取代); 这意味着审理间接宪法保护请求的管辖权应归属于另一合议制上诉法院。
数字登记号:2030458 / 学位论文:I.11o.C.38 C (11a.)
巡回合议法庭的个别判决
如果上诉是针对下令正式确认拍卖房产归属的裁决提出的,则该上诉可作为单一案件予以裁决(墨西哥城适用的法律)。
这是因为该行为属于一审程序,即指从提起诉讼及对方答辩开始,直至作出终审判决或终结诉讼的裁定为止的一系列诉讼行为。这意味着一审程序以提起诉讼为起点,且可能以终审判决以外的裁定终结, 例如:1)驳回起诉或认定未提起诉讼;2)根据《商法典》第1076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诉讼程序失效;或3)在不裁决争议实质的情况下,以其他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数字登记号:2030460 / 学位论文:I.11o.C.89 K (11a.)
巡回合议法庭的个别判决
要使申诉成立,被申诉的裁决必须对申诉方的权利造成损害或影响,这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如果关于提起申诉的程序规定中包含陈述申诉理由的要求,这表明申诉方将通过陈述申诉理由,试图证明被申诉的裁决为何对其造成损害。 如果提起抗辩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修改或撤销某项决定——因其被认为造成了损害,并希望通过重新审查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不同裁定——那么,如果被抗辩的裁决并未对上诉方的权利造成任何损害,则无法通过提起申诉来实现这一目的。
数字登记号:2030460 / 学位论文:I.11o.C.89 K (11a.)
巡回合议法庭的个别判决
关于禁止高等教育机构制作、分发和销售不利于健康的食品的规定,应予以暂时中止。
基于对社会利益及不违反公共秩序规定的分析,这两者均应让位于高等教育机构学生作为成年人所作出的个人决定,例如选择自己的食品或饮料,因为这些决定受人格自由发展权的保护。 另一方面,关于在上述机构校内经营咖啡厅以提供食品和饮料的合同,根据前述第131条,其具有中止诉讼的利益,因为从这些合同中可以确认(即使仅为初步证据),被诉行为确实损害了高等院校的利益。
数字登记号:2030460 / 学位论文:I.11o.C.89 K (11a.)
巡回合议法庭的个别判决
联邦消费者保护局(PROFECO)的员工无权享受《联邦劳动法》第162条规定的工龄津贴。
如果根据《联邦消费者保护法》第29条,联邦消费者保护局(Profeco)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受《联邦国家公职人员法》管辖, 且实际情况是他们领取五年期奖金(这是官僚体系立法所特有的),该制度的不确定性不能导致承认他们有权享受上述两项宪法条款中规定的基于工龄的福利,因为集体谈判并不产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修改法律关系的效果。
本文由 丹尼尔·马耶夫斯基·德尔·卡斯蒂略和 祖塞尔·索托·维尔奇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