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与判例/诉讼/ 作者:莉泽特·拉米雷斯与埃莉萨·冈萨雷斯。
在 #判例周五 ,共发布了29篇独立判例及判例汇编。现将各合议庭及地区全体会议发布的最具代表性的判例分享如下:
1️⃣ 通过平台购买的“车队及团体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必须已告知投保人、第三方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方能产生举证效力。
2️⃣根据《墨西哥城民事诉讼法典》第547条规定,若银行未就因扣押而扣留的款项出具存款单,则不得适用双倍赔偿的处罚。
3️⃣任何人都可以对针对被视为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所颁发的权利证书提出异议。
4️⃣针对在《联邦司法机关组织法》第224条中增设第二款、从而终止若干信托的法令提起诉讼时,原告只需至少初步证明其作为第三方,在广义上遭受了无条件的损害即可。
5️⃣要求残疾人证明其行为能力并证明其作为原告的诉讼资格,此举既违宪,也不符合国际公约。
6️⃣墨西哥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从性别和残障视角进行审判的准则,是审判人员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
7️⃣针对旨在在《墨西哥城司法组织法》(LOPJCDMX)第244条中增设第2款、从而终止若干信托的法令所产生的效力及后果,在针对该法令的间接宪法保护诉讼中,应准予临时中止执行。
8️⃣个人与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签订行政协议的行为,可构成宪法保护诉讼中的行政行为。
本文由莉泽特·拉米雷斯和埃莉萨·冈萨雷斯撰写。
论文摘要
论文编号:I.2o.C.18 C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268
独立毕业论文 TCC
通过平台购买的“车队及团体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若要产生举证效力,必须已告知投保人、第三方受益人和被保险人。
鉴于法律从业者有义务就消费者面对私营保险公司时的权利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可以得出结论:为了最大限度地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保险公司有义务向保险合同的签约方、第三方受益人及被保险人告知合同的一般条款,以及相应的免责条款, 因为尽管其不具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也未参与合同的起草,但必须在事故发生前全面了解这些条款,以便能够做好充分准备,履行其中规定的内容。
论文编号:I.2o.C.16 C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272
独立毕业论文 TCC
当银行未就因扣押而扣留的款项出具存款单时,《墨西哥市民事诉讼法典》第547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处罚不适用。
鉴于该条文规定的制裁并非作为强制措施而设,且仅针对特定情形,因此不能将其扩大适用于其他情形;因为针对其他情形,已有该法规第73条所指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强制任何人遵守司法裁决。
论文编号:I.20o.A.21 A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276
独立毕业论文 TCC
任何人都可以对针对被视为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所颁发的权利证书提出异议。
《联邦版权法》第152条规定的权利明确指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公有作品,该条款承认了针对侵犯其自由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利益。
论文编号:XVII.2o.P.A.35 A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277
独立毕业论文 TCC
对于针对《联邦司法权组织法》第224条增设第二款、从而终止若干信托的法令提起的诉讼,原告只需至少初步证明其作为第三方,在广义上遭受了无条件的损害即可。
一般性法规中的“合法利益”概念,使得那些并非该法规直接适用对象的人,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重大影响,亦可对法规的适用提出异议。 就前述法令而言,根据适用于暂缓执行的举证标准,仅需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影响即可,而该影响的验证依据在于:若获得宪法保护,当事人仍可继续享受一项法律利益,即继续获得源自即将终止的信托的款项及福利,而这些信托部分 甚至曾向其中注资。
论文编号:I.2o.C.17 C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281
独立毕业论文 TCC
要求残疾人证明其行为能力并证明其作为原告的诉讼资格,这既违宪,也不符合国际公约。
将质疑个人行使权利的能力作为认定其诉讼主体资格、进而准予其参与诉讼的条件,是一种带有污名化和歧视性的行为。这种做法有损于人的尊严,并给因自身状况而处于弱势境地的残疾人施加了不成比例的额外负担。 在诉讼中承认法律行为能力,与享有墨西哥国家依据宪法和国际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密切相关。 因此,该裁定侵犯了《墨西哥合众国宪法》所承认的平等权、不受歧视权、合法性、法律确定性及有效诉诸司法的权利,同时也侵犯了《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表达意愿权、自主权及法律行为能力获得承认的人权。
论文编号:III.1o.A.30 A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282
独立毕业论文 TCC
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从性别和残障视角进行审判的准则,是审判人员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
这些《议定书》并非司法机关必须遵循的标准,但其中阐述的指导原则基于最高法院(SCJN)的判例法和个别裁决,用于解决涉及性别歧视或弱势群体处境的案件。 因此,这些《议定书》是促进宪法人权清单有效运作的解释性工具,始终遵循“以人为本”原则,致力于提供最广泛的保护。因此,与其将其视为单纯的指导性文件,更应将其作为解决弱势群体案件、保障其诉诸司法权利的必要工具加以运用。
论文编号:XVII.2o.P.A.36 A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288
独立毕业论文 TCC
应准予在针对《墨西哥城司法组织法》(LOPJCDMX)第244条增设第2款的法令所产生的效果及后果提起的间接宪法保护诉讼中,作出临时中止裁定,该法令导致若干信托关系终止。
“表面合法”原则允许对被诉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初步评估;因此,当被质疑的一般性规定可能侵犯基本权利时,批准所请求的暂缓执行是可行的,因为此举不仅具有预防性,更具有保护性,旨在防止对当事人及社会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应当中止被诉法令的效力及后果。尽管该法令规定,即将终止的信托基金的剩余资金将用于落实《2019-2024年国家发展计划》,但亦可理解为,联邦政府早已预留了必要的手段和资源,以确保其惠及社会各阶层的发展项目得以实施, 却未提及拟将信托资金挪作他用的法律依据——这些资金本应专用于设立初衷,因其目的关乎社会利益,例如提供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福利,以及保障司法人员履行职责的适当条件。 因此,权力分立、司法独立以及现有司法体系的强化,均属于关乎公众利益的宪法原则。
论文编号:PR.A.C.CN. J/28 A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271
地区全体会议判例。
个人与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签订行政协议的行为,可构成宪法保护诉讼中的行政行为。
最高法院认为,在行政合同的背景下,可以颁布具有公共性质或行政权力的行为,因为超额条款所授予的权力属于法律规定的公权,而非合同约定。 因此,显然在此背景下产生行政行为,部分源于超额条款的存在——这些条款使行政机关处于比自然人更有利的地位,同时也源于可能出现单方面影响自然人法律权益且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作为或不作为。 基于此,无论当事人之间因缔结行政协议而产生的自愿关系如何,都可能导致具有公共性质或行政性质的行为的产生;如果被指认的责任主体有权单方面影响个人的法律地位,其行为在宪法保护诉讼中可能构成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