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判例周五 ,共发布了64篇独立判例及判例汇编。现将最高法院、合议庭及地区全体会议发布的最具代表性的判例分享如下:
1️⃣ 诉讼费用的分担也适用于“旨在改变双方在提起诉讼前所处法律状况的抗辩或辩护”, 此类抗辩不仅旨在对诉讼实体问题提出异议,还包括那些旨在摧毁、拖延或免除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商法典》第1076条第VIII款)。
2️⃣ 就宪法保护诉讼而言,经营数字社交网络的个人不能被视为行政机关。
3️⃣ 以审判形式进行的行政程序适用诉诸司法的权利。
4️⃣ 针对墨西哥联邦竞争委员会(COFECE)在合规调查与核查程序中作为强制措施而施加和确定的罚款,无论该罚款是与其他措施一并主张还是单独主张,均可提起间接宪法保护诉讼。
5️⃣ 在破产程序阶段,因涉及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故不得中止破产企业的资产迅速变卖。
6️⃣ 在针对未答复依据《宪法》第8条行使权利所提出的请求而提起的间接宪法保护诉讼中,不得裁定临时中止。
7️⃣ 关于国家水资源开发、利用或使用的特许权延期申请,应在特许权有效期届满前的最后5年内,且在到期前6个月内提交。
8️⃣ 民事诉讼的传唤必须基于可信的证据,这些证据应反映相关笔录中所记载事实的真实情况(墨西哥州法律)。
9️⃣ 若未向债务人送达通知,则因提起非诉讼程序要求债务人付款而不会中断抵押权诉讼的时效。
1️⃣0️⃣ 即使基础文件仅为《授信合同》及由原告金融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账户明细表》,只要未申请对作为物权担保的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仍可适用商事诉讼程序。
1️⃣1️⃣ 当经济竞争领域的核查访问令针对的对象并非申请人本人时,可针对该令提起宪法保护诉讼。
1️⃣2️⃣ 根据《宪法保护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墨西哥联邦电力委员会(CFE)的附属生产性企业具有官方法人资格。
本摘要由本所诉讼部律师辛西娅 ·冈萨雷斯撰写。
论文摘要
论文编号:1a./J. 96/2024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101
最高法院第一庭判例
诉讼费用的分担也适用于“旨在改变双方在提起诉讼前法律状况的抗辩或辩护”,此类抗辩或辩护不仅旨在对诉讼实体问题提出异议,还包括旨在摧毁、拖延或免除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或辩护(《商法典》第1076条第VIII款)。
主张只有在被告提出反诉或提出抵销或无效抗辩时才可能获得诉讼费用的抵销,并排除任何其他可能性,这违反了当事人之间诉讼平等和程序平衡的原则。 若对《商法典》第1076条第VIII款末段的含义加以限制,将助长旨在无理拖延诉讼程序的不当行为,从而侵犯了对方当事人获得迅速、及时司法救济的权利。
论文编号:XVII.2o.P.A.28 A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125
独立毕业论文 TCC
就宪法保护诉讼而言,经营数字社交网络的个人不能被视为行政机关。
社交媒体平台的权力并非源于某项一般性规定,该规定允许其单方面或强制性地创设、终止或变更投诉人的法律地位。社交媒体平台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源于合同关系, 因为要使用其服务,用户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合同条款和条件,以便公司为各种目的存储、分析或使用其个人数据。这意味着,针对数字平台上发布的帖子提出的投诉,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条款范围内进行,并在必要时通过普通法律途径解决。
论文编号:III.5o.A.3 A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130
独立毕业论文 TCC
以审判形式进行的行政程序适用诉诸司法的权利。
在以审判形式进行的程序中,长期且无正当理由的拖延,不能仅被视为一种无法在间接宪法保护审判中审查的程序性违规; 甚至针对难民身份认定程序或依据《受害者总法》进行的获取援助、救助及全面赔偿基金程序中的公然拖延,亦可提起间接宪法保护诉讼——这些均是以审判形式进行的行政程序,这表明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法院司法审判权。
论文编号:I.2o.A.E. J/2 A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098
宪法法院判例
针对墨西哥联邦竞争委员会(COFECE)在合规调查与核查程序中作为强制措施而作出的罚款裁定及具体金额,无论该罚款是与其他措施一并提出还是单独提出,均可提起间接宪法保护诉讼。
根据《联邦经济竞争法》第10条、第12条第I、III、X和XI款、第126条第II款、第127条第X和XI款、第130条、第132条及第133条的规定,作为强制措施的罚款可源于附带、间接或辅助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Cofece)作出的某些裁定得到执行,这些裁定构成独立于主程序或原程序的终局性决定。无论是处罚的裁定还是具体处罚的确定,都可能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造成多种损害,因此这两者均可单独或共同提出异议。
论文编号:PR.A.C.CS. J/1 C (11a.) / 数字编号:2029135
地区全体会议判例
鉴于此举涉及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破产程序阶段不应暂停破产企业的资产迅速变卖。
暂停或阻碍旨在处置破产企业资产的法律行为,将对多人造成多重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且这些影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剧, 因此,根据《宪法保护法》第128条第II款的规定,鉴于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优先于申诉人的个人利益,故不应予以中止; 即便债权确认程序尚未完成或尚有异议待决,亦不构成阻碍,因为法律已就此规定必须设立准备金并予以投入。
论文编号:PR.A.C.CS. J/5 K (11a.) / 数字编号:2029149
地区全体会议判例
针对未就依据《宪法》第8条行使权利所提出的请求作出答复的行为,在间接宪法保护诉讼中,暂缓执行请求不成立。
为回应请愿权行使所提出的请求而申请中止诉讼程序并不妥当,因为这将赋予一项不可撤销的既得利益——即便最终判决不利,该利益亦无法追溯撤销,毕竟申诉人届时已获得答复(无论答复内容如何),而该答复将立即使诉讼目的——且仅此一项——得以实现。
论文编号:IX.2o.C.A.2 A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105
独立毕业论文 TCC
关于国家水资源开发、利用或使用的特许权延期申请,应在特许权有效期届满前的最后5年内,且在到期前6个月内提交。
《国家水法》第24条第二款(经2004年4月29日《联邦官方公报》发布的法令修订)就特许权持有人提交特许权延期申请的时限问题,规定了这两项相互补充的指导原则。 该解释强调水是有限的自然资源,也是维系生命与健康的基本公共资源,从而使负责制定国家水资源政策的主管部门能够分析延长特许权的必要性;在此过程中,该部门应综合考量开发水源的地理位置、资源的可用性、特许经营方的履约表现等因素。
题名:I.8o.C.18 C (11a.) / 数字编号:2029111
独立毕业论文 TCC
民事诉讼的传唤必须基于可信的证据,这些证据应反映相关笔录中所记载事实的真实情况(墨西哥州法律)。
传唤出庭受审必须严格且明确地遵守某些程序,其目的是确保被告能够确切且充分地知晓针对其提起的诉讼已启动及其后果,因为只有这样,被告才真正有机会进行辩护; 因此,如果送达人员在向应召人执行送达程序时,记录的对象比向地区法院出示出生证明所证明的年龄小三十一岁,那么两人不可能是同一人,因此该送达程序应视为无效。
论文编号:VII.2o.C.55 C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131
独立毕业论文 TCC
如果未向债务人送达通知,则因提起非强制性诉讼程序要求债务人付款,并不导致抵押权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商法典》第1041条的规定,商事诉讼的消灭时效可通过提起诉讼,或向债务人发出司法催告而中断。 若要适用后一种情形,必须将债权人提出的请求通知债务人,否则该程序将不具备避免商事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力; 因此,仅由债权人提起非诉讼程序要求支付债务或履行商事义务尚不足够,还必须将拟向债务人提出的请求或催告通知债务人。
论文编号:XXI.2o.C.T.21 C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153
直流隔离式变压器
即使基础文件仅为《授信合同》及由原告金融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经认证的账户明细表,只要未申请对作为物权担保的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仍可适用商事口头程序。
商事口头审理是商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分,其认知性质并不侵犯正当程序的基本权利,因为这并未剥夺当事人行使辩护权的机会。 因此,只要未根据合同性质,依据《商法典》第1055之二条所承认的权限,提出执行已设立的质权担保的请求,该商事途径既不被禁止,也不受限制,原告可据此提起个人追偿诉讼,以主张其认为符合自身利益的各项给付; 更何况,司法机关有义务依据本案适用的诉讼规则,在判决中分析基础文件,并确定相关事实以确立债务及其可强制执行性。
论文编号:I.2o.A.E.1 A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154
独立毕业论文 TCC
当经济竞争领域的核查访问令针对的对象与申请人并非同一人时,可针对该命令提起宪法保护诉讼。
宪法第28条第20款第VII项规定,针对联邦竞争委员会(Cofece)实施的诉讼内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提起宪法保护诉讼。要被认定为诉讼内行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该行为是在诉讼程序中作出的;2)对该行为所造成影响的异议可推迟至最终裁决时提出。 本案中,第二项要件未得到满足,因为针对其住所不可侵犯权可能受到的侵害所提出的抗辩,无法推迟至发布关于垄断行为的调查程序终结性意见书之时——即认定可能存在责任的裁定——才进行,因为作为该程序外的第三方,其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 因此,自收到该命令之日起,即应受理间接宪法保护申请。
论文编号:PR.A.C.CN. J/19 A (11a.) / 数字登记号:2029112
地区全体会议判例
就《宪法保护法》第7条第2款而言,墨西哥联邦电力委员会(CFE)的附属生产企业具有官方法人资格。
墨西哥联邦电力委员会(CFE)的法律性质如下:1)作为一家国有生产企业,构成公共部门内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2)由联邦政府独家所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资产;3)享有技术、运营和管理上的自主权;4)属于联邦公共行政体系的一部分。 因此,作为联邦公共行政体系内新组织架构组成部分的联邦电力委员会下属生产性企业,根据《宪法保护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官方法人性质,从而无需提供作为直接宪法保护中止令生效要件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