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动协议》中所述活动的技术指南。
信息通告
2020年4月6日,卫生部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了针对《关于制定应对公共卫生紧急情况特别措施的协议》(“特别措施协议”)[2]中所列活动的《技术指南》[1]。
关于《特别行动协议》第一条第(c)款和第(e)款中所述的必要活动,现作如下说明:
- A. 停工可能对其运营造成不可逆影响的企业。具体包括:钢铁、水泥和玻璃生产企业,以及保障公共、私营和社会部门信息系统持续运行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 上述企业将维持最低限度的运营,并通过电子邮件economia@economia.gob.mx向经济部通报员工总数。
- B. 快递公司。其中包括电子商务企业及平台,前提是它们必须遵守上述卫生规范。
- C. 负责关键基础设施(电力)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的企业。明确规定 ,煤矿及负责电力分配(运输和物流)的企业应 维持最低限度的运营,以满足联邦电力委员会的需求,并向经济部报告员工总数。
[1]https://www.dof.gob.mx/nota_detalle.php?codigo=5591234&fecha=06/04/2020
[2]https://www.dof.gob.mx/nota_detalle.php?codigo=5590914&fecha=31/03/2020


